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
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前項停止,自聲請發前項命令時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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