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
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
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但
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
情事,告知該第三人,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
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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