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機長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生後,應立即向民用航空局及發生地
  之負責機關提出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