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產品回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準則之規定,採取適當步驟完成,並實施矯正措施。
二、權責人員協調回收流程。
三、適時及迅速啟動產品回收作業。
四、通報主管機關有影響消費者安全之虞而啟動之回收。
五、回收產品可識別,並隔離儲存於安全區域。
六、定期評估產品回收流程。
〔立法理由〕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產品回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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