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換)發許可文件、證照、受理審查、檢驗,應收
取許可費、證照費、審查費或檢驗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