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
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其本國使領館出
具之證明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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