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屬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拆除報廢者,管理機關(含單位)應 填具市有建築改良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按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 後減除帳卡,屬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必須拆除者,得由管理機關(含單位) 斟酌實況予以拆除後,再依規定補辦手續。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者,管理機關(含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財產報廢依行政院頒規定辦理,其殘值比照動產殘值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