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之運轉速度,依路線強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縱貫線、臺中線、
  宜蘭線、北迴線、臺東線在趕點運轉時得超出限速每小時三公里: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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