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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三條
縣議會每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議前秘書人員宣讀之,末次會議 紀錄,應於休會前宣讀確認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經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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