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開發或建築後可銷售之土地或建物面積應依下列原則估算之:
  一、依建造執照及建築設計圖說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及規劃配置圖計算
      之面積。
  二、未取得建造執照或土地開發許可文件時應按相關法令規定下最有效
      使用之狀況,根據土地之地形、地勢並參酌當地市場狀況等因素估
      算其可銷售面積。
 前項可銷售面積之計算過程應詳列計算式以便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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