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聘用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
  ,並加發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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