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聘用人員因公死亡者,其遺族除領取公提及自提儲金本息作為撫卹金外 ,並加發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