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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