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
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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