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在下坡路線運轉時,其速度不得超過左表之規定。但在兩站間較標
  準下坡度為陡之下坡度,得將其速度提高至標準下坡度同一坡度之速度
  :前項表列以乙種貨車編組之列車,如因軔機故障或特殊原因,致所掛
  具有軔缸之車輛比率,為三分之二以上,未滿五分之四,而經本局特准
  者,得依左表規定速度繼續運轉。
  第一項所稱標準下坡度,係指在該間區聯結相距一公里之二點所成直線
  坡度中,對外車最大之下坡度而言。但該區間未滿一公里者,係指聯結
  二端之直線坡度而言。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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