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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