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計畫,並執行抽檢所屬
  相關飛航作業人員(包括駕駛員、空服員、簽派員及線上維修人員),
  檢測記錄應存檔備查。民用航空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航空器所屬
  相關飛航作業人員(包括駕駛員、空服員、簽派員及線上維修人員)實
  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
  前項之檢測標準如左: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須呈陰性。
  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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