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職員實習期滿,應由各機構於實習期滿五日內,填送職員實習期
  滿成績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十八(一)(二)(三))陳報本會核辦。
  其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不滿六十分者停止實習,並解除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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