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
定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下列處分
:
一、警告。
二、限制六個月以下全部或一部業務之承接。
三、對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四、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會計師業務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懲戒
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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