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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