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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