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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五十四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 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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