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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