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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