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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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