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
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
,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