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聯絡井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集水暗渠應在其末端、分歧點及其他必要處所設聯絡井,以利檢查
      維護。
  二、聯絡井為內徑一公尺以上,並以鋼筋混凝土築造。
  三、聯絡井應予加蓋,並考慮其水密性,所有開口應為雨水、河水、垃
      圾、昆蟲或其他小動物無法進入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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