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出租之基地及建築改良物,各管理機關(含單位)應隨時注意其有無轉讓
、頂替或違約情事,並應訂期抽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