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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76條
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經管理機關查明確實者,應 即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 前項虛偽登記之申請人,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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