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經管理機關查明確實者,應
即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並得先行聲請假處分。
前項虛偽登記之申請人,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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