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議員發言如有超出議案範圍或涉及個人問題,主席得予警告、制止 或終止其發言。其有破壞議事秩序或辱罵情事時,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 發言,或令其退出會場。其情節重大者,得移請紀律委員會處理。 前項發言,其他出席議員,亦得請求主席為前項之處理。 主席依前二項規定警告、制止或終止其發言時,如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 表示異議,應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時,仍維持主 席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