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申請備用電力應按下列規定計收線路設置費:
一、自備發電機或由經常用電不同之變電所供電之備用電力,依新(添、
    改)建線路長度按核定費率表之備用電力新建長度設置費單價計收,
    並應依備用電力契約容量,按經常電力供電容量設置費之百分之五十
    計收供電容量設置費。
二、由經常用電同一變電所供電之備用電力,按前款規定計收備用電力新
    建長度設置費,供電容量設置費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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