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
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
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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