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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 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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