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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八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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