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所有屬於第七十四條所稱四類之一之國
  家。
  一、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對本公約所為之簽署及送
      存之批准或加入文件。
  二、依第七十七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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