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
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
領取時,歸屬國庫或毀棄。
於前項待領回或公告期間,監獄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
管之物品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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