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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八條
井數在二個以上時,應儘可能使其排列方向地下水或伏流水之流向垂直 ,其間隔應使其互相之影響儘量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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