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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九條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 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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