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檢驗,或經檢驗
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