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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九條(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
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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