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
規定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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