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井之大小應根據試井之抽水試驗結果並以地下水或伏流水流入井內之進
  水速度在每秒三公分以下範圍內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