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含單位)依第十二條規
定列報之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編製財務會計
報告,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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