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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交通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協調國籍航空公司對情報文件、保密裝備運送等事項。 二、協助情報工作所需特種車輛發照及繳銷等相關事項。 三、執行情報工作所需圖資(含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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