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相關當事人或專家學者就已公開之調查報告,認為應予修正、補充、註記
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並向本會提供具體事實及證據,本會認有必要者,即
應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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