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
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
業務。
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適當機關人員
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前段移列為第一項,並將本會副執行秘書人數由一人或二人
修正為二人,俾利實務作業執行。
二、現行條文後段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為配合實務作業需求,有關本
會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派兼相關規定依性質分列為第二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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