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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