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管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五人,技正四人至六人,職位均列第六
  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三十二人,課員三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
  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八人,得列第六職等;技佐十人至二十
  人,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
  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