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隊設分隊、小隊。置隊長六人,副隊長
六人,均警正;警務員六人,分隊長二十人,小隊長九十五人,警務佐六
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八百六十七人,警佐;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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