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由選舉人就中圈選一人,依 照規定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候選人為婦女時,應於姓名下 註明一女字。 前項選舉票之彙計公告,在不分區之省、市,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 其分區者,由區選舉機關辦理之。 婦女選舉票之彙計公告,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