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選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由選舉人就中圈選一人,依
  照規定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候選人為婦女時,應於姓名下
  註明一女字。
  前項選舉票之彙計公告,在不分區之省、市,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
  其分區者,由區選舉機關辦理之。
  婦女選舉票之彙計公告,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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