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
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
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
害應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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